再次开庭!男子受委托收租金被指控职务侵占,律师作无罪辩护
南都讯记者何生廷因受公司委托收取租金700多万,男子梁某被指控职务侵占罪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此前报道:《广东一男子受公司委托收取租金,被指控职务侵占一案将开庭》)
6月15日,该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就公诉机关补充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多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庭审持续5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早在今年2月9日,该案进行了首次开庭,就“是否存着职务侵占行为、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等多个焦点进行辩论。
(相关资料图)
南都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被告人梁某坚称自己没有侵占公司的资产,几名股东之间有三角债纠纷,“自己投入625万购买土地,收租也是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我去收的,我一直要求对数后分配。”其辩护人称,梁某的行为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为此坚持无罪辩护。
因其他股东未分配租金收益
男子受委托收租700多万
早在2010年,出于投资目的,广东中山男子梁某、陈某旋与陈某林签订《土地连同厂房转让合同》,约定分别购买陈某林名下某处的土地及厂房不同份额。其中,梁某以625万元的价格从陈某林那购买一处土地及产房的25%份额,陈某旋以1250万元从陈某林购买这处土地及厂房的50%份额。
南都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其中梁某的25%份额由其妻子代持,而大股东陈某旋持有的50%份额中,有胡某私下出资的690多万元,胡某是大股东陈某旋背后的隐名股东。
为了便于日后经营管理,三方对厂房的份额一并转到中山市蓬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三方凭持有的股份享有相关权益,中山蓬达公司主要由大股东陈某旋负责日常经营,业务主要是厂房出租。
由于此前土地及厂房在陈某林名下,几人成立中山蓬达公司之后,起初的租金由陈某林收取,但陈某林没有将租金分配给陈某旋和梁某。梁某表示,他投入了625万元,陈某旋也借了他1200多万,陈某旋利用公司土地抵押获得了银行贷款,只有他没有收益。为此这几人商议决定,此后的部分租金由梁某收取。
2014年1月,中山蓬达公司出具的《委托收款证明书》显示,该公司委托梁某收取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的租金及保证金款项。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梁某收取了700多万元的租金,中山蓬达公司收取了500多万元的租金。
梁某告诉南都记者,在2014年陈某林收取了数百万的租金和上百万的维修款,未拿出来分配,也同意拿属于其25%份额的后续租金收益抵扣。
股东报案称公司收益被侵害
从“不立案”调整为“立案侦查”
可让梁某没想到的是,正是委托收租这一情况,他自己陷入一宗刑事指控当中。
由于租金分配问题,本是朋友关系的几个人,关系日益变差。在2019年12月26日,作为股东之一的陈某林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称中山蓬达公司被梁某、陈某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租金收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南都记者获悉,在陈某林第一次控告时,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0年2月25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此后,陈某林向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山蓬达公司随即提起反诉,后双方均以达成和解为由提交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双方撤诉。
可到了2020年6月12日,梁某再次收到中山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林被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梁某重新被立案侦查,距离中山市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仅过去不足4个月。
南都记者在2023年2月9日的第一次庭审中获悉,公安机关此前不予立案,后调整为立案,成庭审焦点之一。
“在卷宗资料中,没有看到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报请省公安厅批准等相关文书。”梁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的,要立案应满足“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对于这一问题,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曾出具了答复函,答复称2019年1月26日,分局收到控告人陈某林控告中山市蓬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租金收益。经初查,分局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中山市公安局提起刑事复议。经市局审查后认为分局不予立案决定错误,后于2020年6月12日对该起职务侵占案进行立案侦查。
由于该案是在刑事追诉后才提起民事诉讼,且该起民事案件虽然与该案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分局立案调查不存在违规情况。
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其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
2021年9月24日,中山市公安局以梁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2日、12月17日两次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2014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梁某利用收取租金的职务便利,侵吞租户的保证金、租金合计6885472元,并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及个人经营活动。该检察院认为,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2月9日、6月15日的两次庭审中,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律师多次称,被告人收取租金是基于中山蓬达公司赋予的民事委托授权,并不是其具有某种职务身份,即使在接受委托后不交回所收的租金,属于梁某对委托事项的民事违约。
梁某提到,自己多次要求大股东陈某旋及陈某林一起对数,但这两个人不愿意一起对数,才出现无法对数之后多退少补,这个责任不在他。
在6月15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申请胡某、陈某林出庭作证。胡某称他是隐名股东,他主要是跟陈某旋对数的,很少会跟梁某、陈某林接触。
而陈某林在出庭作证时表示,他没把租金分给梁某和陈某旋,而是把租金的75%分批次转给了隐形股东胡某。在此前达成民事撤诉协议时,梁某曾和他一起去江门找陈某旋“对数”,但陈某旋不配合。
公诉人认为,梁某虽受公司委托收取部分租金,但这并不意味他可以把这笔租金挪用,根据股权结构分配,这笔租金的75%应归属其他股东。在2014-2020年6年期间,梁某一直占有公司租金收益,也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要求,符合职务侵占的要件。至于后续的“对数”是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行为。
梁某的辩护律师称,根据6月15日的证人出庭证言、此前的笔录内容以及二次开庭查明的事实,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恳请法院在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宣告梁某无罪。
6月15日14时许,庭审结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